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現代物流作為其中重要的環節與多方都形成了緊密的聯系,只有各方都遵守秩序和規則,才能使整個體系有效運轉。
近日,豐巢快遞柜推出的一項超時收費政策引發社會爭議。根據這項收費政策,豐巢將免費為客戶保存包裹12小時,超時將按照0.5元/12小時的價格進行收費,3元封頂。此后,國家郵政局約談了豐巢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要求其回應用戶合理訴求。目前,豐巢已宣布了整改措施。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快遞業務。快遞是指物流企業(含貨運代理) 通過自身的獨立網絡或以聯營合作(即聯網)的方式,將用戶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從發件人送達收件人的門到門(手遞手)的新型運輸方式。那么何為門到門呢?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快遞企業必須將委托的快件送至指定的地址或指定的人員,并經指定的人員驗收簽字,才算完成了本次快遞服務。
但是,現實中可能發生送快遞的人員與收取快件的人員時間無法協調一致等問題,使得這種門到門的服務存在困難,此時,根據《快遞服務標準第3部分》(GB/T27917.3-2011)的規定,快遞服務組織應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投遞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遞服務組織投遞的,快遞服務組織可收取額外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提高雙方的效率,催生了提供24小時自助服務的智能快遞柜,既確保了快件安全,又提高了配送效率,解決了多方困擾,本次事件中的豐巢就是提供智能柜服務的平臺,國家并未禁止智能柜收費,但其收費政策需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使用智能柜必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根據《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第七條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可直接將快件投遞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地址提供投遞服務。”這比較好理解,快遞服務本是用戶與快遞公司之間達成的雙方合同關系,若在物流末端使用快遞柜,不僅合同主體增加,原有的快遞服務合同內容也變更了,此時就需快遞公司、智能柜運營者及用戶三方達成合意才能形成新的合同關系。若用戶未同意使用快遞柜,新的合同關系就未成立,用戶有權拒絕去快遞柜取件,并要求快遞企業按照本文前述方式派送快件,更別說用戶還需要為此支付費用了,此情況下用戶無此義務。
其次,智能柜的收費規則必須合理。快遞柜提供服務,收件人選擇享受這項服務,那向其收取一定的費用符合交易規則,且對超時快件收取費用,督促大家及時取件,有利于提高快遞柜的周轉率。但需注意,智能快遞箱的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遞箱的免費保管期限,不能為了收費,刻意將免費使用時段設置成用戶不方便的取件時間。
最后,智能柜的服務規則必須提前公示。根據《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第三條的規定,使用第三方企業運營的智能快件箱向用戶提供投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第三方企業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處理辦法。換句話說,智能柜運營企業提供服務,需明碼標價,用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服務,智能柜運營企業變更服務規則的,需采用醒目的方式通知使用者,未通知的或在變更服務規則前投遞的,均應適用變更前的服務規則,這也符合我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公平合理。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現代物流作為其中重要的環節與多方都形成了緊密的聯系,只有各方都遵守秩序和規則,才能使整個體系有效運轉。